1.企业名称变更:企业变更名称的,应该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去申请变更登记。
2.企业住所变更:企业变更住所的,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,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。
3.企业法人变更登记: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,应该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去申请变更登记。
4.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: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,应该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。
5.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: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,应该从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;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,应该当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。
6.企业类型变更登记:企业变更类型的,应该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,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所在的登记机关去申请变更登记,并提交有关文件。
7.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: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,应当从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,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。
8.企业合并、分立变更登记:因合并、分立而存续的企业,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,应当申请变更登记;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公司,应当申请注销登记;因合并、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,应当申请设立登记。公司合并、分立的,应该当从公告之日起45日后去申请登记,提交的合并协议和合并、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。